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
健全责任机制
强化市、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
落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日常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对未取得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各级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
织密防控体系
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建立责任制,夯实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巡查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
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
加大惩戒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相关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个人,将采取不予核准新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
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倒查监管部门责任,严肃问责。对房地产领域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县,将启动问责机制。对在日常监管中工作开展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吴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