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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一、总体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

从城镇化进程看,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协同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发展的空间格局将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全过程,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助力经济增长,增进人民福祉。

从城市工作看,城市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高度,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高度,扎实做好城市工作。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坚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大力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塑造城乡风貌特色,推进城市建设优化升级,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转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方式,强化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建设宜居宜业、特色彰显的现代城市,打造和谐幸福、田园牧歌的美丽乡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管,推动形成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人口分布与生态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城镇化总体空间格局。发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各自优势,促进其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2.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城市病”,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抓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健全住房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

3.绿色低碳、智能高效。走绿色优先、集约节约、高效便捷、特色彰显的城镇化发展之路。建设绿色城市,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大力强化建筑节能。建设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低碳生态城市。推进城市修补、城乡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强城市、乡村的活力和宜居性。

4.科学发展、提质增效。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优化结构、转型升级,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提升城乡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5.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继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改革,将重点改革任务向纵深推进,全面推动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6.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善于把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在维护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统一性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二、主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今后五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是:

——城镇化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严肃性提高,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发挥城市群和都市区在解决城市病、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完成特大城市的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城市发展建设“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法规体系和工作方式全面建立,城市新城新区风貌特色明显,老旧城区的城市功能、空间环境显著改善,建筑文化品质不断提高,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得到有效保护。与空间规划体系相统一的规划委员会制度初步建立,城乡规划的强制性进一步强化,实施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城乡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建设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节能改造力度,着力弥补薄弱环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轨道交通线路长度达到6000公里以上,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城市人居环境逐步改善,生态空间保护力度加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力争将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城市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不断创新,推动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空间优化美化,城市应急和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持续增强。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带动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持续提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基本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住房安全问题,提前完成中央扶贫目标“两不愁、三保障”中保障住房安全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全面治理的目标,统筹开展农村工业垃圾、农业生产垃圾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试点和百县示范,探索建立农村污水治理的体制机制并在全国梯次推进。组织推动全国绿色村庄建设,建成一批绿色村庄。改革创新乡村规划理念和方法,基本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加大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力度,将所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约500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完善支持政策和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村庄亮化,到2020年,行政村有公共照明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推进城镇自来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将城乡自来水一体化水平提高到33%。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天然气管网延伸到乡村。完善村内道路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加快培育全国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继续扩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持续实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城镇住房建设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围绕难啃的“硬骨头”集中攻坚。“十三五”时期,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实物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更加合理,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居住品质明显提升,住宅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建住房面积累计达53亿平方米左右,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左右。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到“十三五”期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15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0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提高至90%。

——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升,绿色建筑比例大幅提高,行业科技支撑作用增强。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新建建筑执行标准能效要求比“十二五”期末提高2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北方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下降15%以上,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稳步提升。部分地区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行业科技对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新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建立20个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中央地方协同、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行业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三、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全国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明确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全国城镇体系布局结构,确定主要城市的规模、功能定位,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引导城市群协调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和规划实施管理,为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促进各地走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推动形成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对提升国际竞争力、协调区域发展和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发展要求,促进城市群协同发展,拓展发展新空间。

(二)科学编制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

建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监督的完整制度。全面启动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按照人口城镇化的规模、方式和城市资源环境禀赋,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功能和布局。将人居环境、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等作为重要规划指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予以落实和考核。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改进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控,完善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按常住人口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把保障城市安全作为制定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及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价。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在北京等14个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功能混合和精明增长,建设空间结构合理、利用高效的紧凑城市。

(三)推进“多规合一”。

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征,以解决新型城镇化人口落地、农村人口脱贫、创造优美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空间等具体问题为导向,推进“多规合一”,优化空间结构、明晰空间界线、美化空间环境,并制定相应管控要求。根据城乡空间结构、产业功能等配置交通、能源、综合防灾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海南、宁夏等地开展省级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继续推动市县“多规合一”,以城乡规划为统领,以空间坐标落实为核心,以公共空间布局优化为抓手,通过“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实现“五统”(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标准、统一实施平台),实现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事权清晰、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交通顺畅、环境优美、形象独特的立体空间格局。

(四)高效利用地下空间。

推动城市地下空间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推动各地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推动各地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制度。指导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推进地下空间资源信息的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理

(一)加强城市设计工作。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体现城市设计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相关法规,明确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要求,依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全力构建城市设计技术体系,分层次、分类型、有重点地开展城市设计。加大城市设计实施力度,推动开展城市修补行动,推进城市中心、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街墙、主要门户空间的更新整治。建立全国城市重点风貌区清单,将具有突出特色,代表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区列为全国城市重点风貌区,并作为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全国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市名录,加强对首都、国家中心城市、边境口岸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设计工作的指导,彰显国家形象和民族文化。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坚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扭转“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乱象,在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审批中落实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其融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国外先进设计思想和技术,在工程实践中大胆创新,形成多样化的本土建筑风格。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提高建筑师整体设计意识、审美和创新能力。建立符合建筑工程特点的设计招标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建立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工作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制度。推进精细化设计与施工,提高设计完成度和建筑品质。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大力普及建筑文化,提升全社会的建筑审美水平。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继续组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支持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探索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资金筹集模式。督促各地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加强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改造城市地下管网。

全面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老城区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比例。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拼装技术。加强管线入廊管理,明确入廊要求,建立良性的建设运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道路网密度,将城市道路面积率、道路网密度标准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严格实施。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快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其公共交通骨干作用,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动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体系,优先改造老旧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关闭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不断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实施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项目,提升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全面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实施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和循环循序利用工程。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机制,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进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网运行调度系统、分区计量管理(DMA)手段等维护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管网运行维护水平,降低漏损率。到2020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六、努力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一)建设低碳生态城市。

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确保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低碳生态发展要求,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和宜居城市建设。创新城市规划编制模式,控制市域和区域城市开发强度,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适度增加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和生态用地规模,限制城市建设挖山、填河,确保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制定实施生态宜居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和技术导则,按照低碳生态理念制(修)订规划建设标准,把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全力推进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市政发展和低影响开发模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大力建设生态住区、生态园区、生态新区。继续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鼓励探索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方法和建设模式,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做法和适用技术。

(二)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本底,通过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优化生态空间管控格局,划定汇水分区,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建设任务。城市新区建设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三)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一河一策,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优先实施入河排水口和沿河截污系统整治,分步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逐步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问题。以全面提高管网质量和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为重点,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改造建设,到202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推进中水洁厕,健全再生水价格机制。

(四)加强城市垃圾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有效衔接,提高回收利用率。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土地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优先推广焚烧处理技术。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比“十二五”时期增长22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县县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有机物处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在设市城市全面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对现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档案,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市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清洁城市环境”活动,提升环卫保洁作业标准,以融资租赁等方式提高城市环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培育环卫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从源头收集到处理处置一体化的环卫企业加快发展。加快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老旧公厕提标改造,增加公厕数量和面积,合理调整男女厕位比例,完善标识和导引系统,提升保洁服务水平。

七、推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持续发展

(一)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

全面掌握我国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分布、价值、数量、保护、管理等情况,构建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制资源普查图集和成果报告。在资源普查基础上,编制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价值较高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到法定风景名胜区体系,完善风景名胜区体系的资源构成、空间分布、功能结构。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设立,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先申报设立风景名胜区,逐步将价值较高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上升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稳步增加风景名胜区数量和面积。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

完善《风景名胜区条例》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出台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设立审查办法、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保护分区划定、资源分类与评价、智慧景区建设等技术规范。研究探索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基金。推动完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按照保护管理绩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分等定级。加大保护投入,建设或提升一批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智慧景区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妥善处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创新风景名胜区规划理念,科学划定保护分区,合理安排保护与利用空间。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加强建设活动管理,有序引导资源利用。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和遥感动态监测,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维护规划严肃性。

(三)做好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监督。

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增强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的能力,践行国际承诺。制订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发展战略,指导世界自然遗产事业有序发展。稳步推进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完善申报机制,实行预备清单动态更新,积极培育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加强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状况的监测、督察和评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

八、加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分类补助政策,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创新改造方式,基本完成存量农村危房改造。精准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档案,编制实施规划,提前完成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自来水管网、天然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使用自来水和天然气的比例。指导各地推进村内道路建设,加快实施20户以上自然村组道路硬化,推广本土化的路面铺装。组织推动村庄公共照明工程,在村内主要道路及公共活动空间设置路灯,提高有公共照明的行政村比例。

(二)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

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五有”(有设施设备、有治理技术、有保洁队伍、有监管制度、有资金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省份进行验收。建立完善村庄保洁制度,稳定村庄保洁队伍,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逐步放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节的经营性项目,推行企业化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继续组织实施好山东、宁夏、吉林、江苏、山西等省级试点和示范县建设,在此基础上梯次推进。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村组集中处理、分户处理等污水处理方式。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城乡统筹治理模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探索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开展农村环境专项治理,解决乱堆乱放和违法建设等问题。

(三)稳步推进宜居村庄建设。

创新乡村规划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行简便易行的乡村规划,全面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以农房建设管控和村庄整治为重点,大幅提高乡村规划编制率和实用性,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定优秀田园建筑认定标准,认定一批优秀田园建筑实例,引导设计师、艺术家等专业人员下乡。推广优秀农房设计图集,培训工匠,开发和推广现代乡土建材和现代农房技术,大幅提升农房建筑风貌。组织推动绿色村庄建设,以提升村庄绿量为主要任务,重点做好村周边绿化以及村内道路、河道沟渠、居民房前屋后、公共空间绿化。制定绿色村庄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地方制定绿色村庄地方性标准,命名一批绿色村庄,与村庄环境整治、村庄美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带动全国村庄绿化工作。加强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进一步扩大保护村落的数量,建立较为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打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加强传统建筑建造技术调查,完成传统建筑风格和元素解析,研究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传承方法。

(四)加快培育发展小城镇。

印发推进全国重点镇、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特色小镇标准,开展特色小镇培育活动,推动重点镇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县域副中心,指导各地完善一般镇道路、供水、教育、医疗、商业等基本功能。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指导,推进镇规划全覆盖,实现依规划管理。完善小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开发推广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节能、交通、绿色建筑等适用技术。建立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信息系统,评估特色小镇和全国重点镇建设工作情况。

九、健全符合国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尽力而为、逐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把一些库存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有购买商品房意愿的居民,采取政府搭台、政策支持等方式,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搬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鼓励棚改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资。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管理。

加快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排查已开工公租房项目的配套设施情况,列出不完备项目清单,纳入各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积极探索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租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公租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公租房小区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后期管理机制。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合理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住房保障制度。

(四)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加大中央补助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十、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以满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编制实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科学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明确新形势下城镇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以及土地、金融、财税、技术等政策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建设和发展,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完善住房发展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三级住房发展规划体系。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建立备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绩效评价和督察检查机制。

(三)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明确房地产业的功能定位,处理好经济属性与民生属性的关系,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强化地方政府调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和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五)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

以推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完善价格机制,改进税收政策,优化物业服务标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构建居住小区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化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增值收益。转变物业服务发展方式,创新商业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智能化、网络化水平,构建兼具生活性与生产性双重特征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创新商业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倡导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房转变为旅游、文化、体育、养老、健康等五大幸福产业和“双创”用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重点培育住宅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进行绿色装修,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住宅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逐步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

十一、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各地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合同,明确缴存单位义务。严格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缴执法权限,加大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允许提取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力度,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研究在保证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和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促进个人账户存款保值增值,提高制度吸引力。调整增值收益分配用途,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四)提升统筹管理层次。

按照有利于规范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适应职工流动就业的要求,加快对独立管理的分支机构的调整工作,实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统筹管理层次,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省(区)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接受社会监督。抓紧升级改造业务信息系统,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十二、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一)稳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制定实施我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推动北方地区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中实施7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南方地区以超大及特大城市为切入点,推动实施更高要求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鼓励保障性住房、政府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在不同气候区尽快建设一批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发挥建筑能效提升标杆引领作用。启动超低能耗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完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调适及评估制度。推动北方地区城市对具有改造价值老旧住宅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北方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开展城市智慧热网试点。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开展以节能改造为重点,以助老设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改造为补充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造模式和组织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扩大监测建筑数量及监测深度,强化统计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构建分类型的能耗限额体系。建立基于能耗数据的重点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市场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促进城市建筑能源资源消费信息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基于数据的城市建筑能效比对工作。

(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绿色建筑推广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绿色建筑进展定期报告及考核制度。加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力度,逐步实现东部地区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中部地区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鼓励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逐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加大评价标识推进力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抓手,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在建造环节,加大绿色施工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在建筑运行环节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调查,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研究建立新建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论证制度。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在传统非采暖的夏热冬冷地区,积极推广利用空气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建立小区级的城市微采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利用工业余热,建立热电联产的分区域集中供热模式。利用海水源、江水源热泵技术,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区域可再生能源站。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调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建立城市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实现分布式能源与智能调度充分结合。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在城市燃气未覆盖地区,推广采用污水厂污泥制备沼气技术。

(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积极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明确重点应用区域,提高应用比例。总结推广先进适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体系,加快推动发展内外装修、外围护结构和管线设备集成等建筑部品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装修、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规范,完善模数协调、部品部件协调等技术标准。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扶持培育一批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信息技术应用,推进智能化生产、运输和装配,鼓励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育机制,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建设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探索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监管绿色建材评价和应用,实现绿色建材产品全程可追溯,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材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建材产品质量。

十三、积极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

(一)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研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保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研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创建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完善随机抽查、差别化监管以及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夯实城乡抗震防灾基础,强化实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论证制度,积极推动减隔震等先进适用抗震技术的应用,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结合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推动开展全国城镇既有房屋抗震能力调查。

(二)优化建筑业组织结构。

强化我国核电、高铁、超高层建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优势,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水平。深化建筑业改革,培育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打造“专、精、特、新”的专业企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专业作业企业。改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探索放开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建筑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领域取得突破,推进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使用。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集成应用。优化建筑业装备结构,促进我国建筑业装备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三)提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

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灵魂作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拓展建筑师执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强化工程监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强制监理范围,以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导向,引导工程监理服务主体和服务模式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大力提高监理单位现场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施工阶段监理。鼓励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鼓励促进大型企业向具有工程项目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消除市场壁垒,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完善监管法规,构建以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信用与工程担保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等,有效化解工程风险。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企业资质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减少资质数量。改进资质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建设。规范资质审批行为,构筑科学监管平台,加强证后监管。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加大对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工作。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完善推荐性标准,优化现行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编制以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为目标的技术导则、指南、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与科研互动,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指标研究,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的要求。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研究推动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

(六)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加快完善工程造价法规制度,全面梳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统一工程定额编制规则,提高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市场变化。建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控制制度,加快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的工程定额。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明确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管理相协调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确定。

十四、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填补法规空白,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健全部、省、市三级稽查执法工作体系,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大重点领域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三)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及监督等程序和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坚决纠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自动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队伍建设,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加强对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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